第十七条
有效引导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参与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在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研制平台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