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已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营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限期恢复,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移植绿化树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修复,可以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坏有关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相关设备器物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对个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至10日。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