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设置发布。

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文字用语准确、位置适当、安全,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悬挂标语,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并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