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县城主次干道、公共厕所、湿地公园、广场、集贸市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

(二)车站、码头、宾馆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和居民住户,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四)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没有管理责任单位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