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镇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县城规划区街道、乌江沿岸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

(二)镇城镇规划区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绿化和管护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对其房屋周围具有合法使用权、管理权的空地的绿化和管护,由居民负责。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