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镇建设经规划、设计、批准的园林绿化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占用,不得损坏花草、树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批准,并补植树木、花草或者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