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负责法规案的立项、起草、提出、审议、表决、公布、备案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有关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自法规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收集和整理的档案移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归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