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开展法规集中清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法规进行清理并提出意见。法规清理意见由法制委员会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报告。
开展法规动态清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后一个月内,通知相关单位对依据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开展清理。相关单位清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清理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前汇总形成年度动态清理报告,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