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第六十七条有效提出的法规解释要求如不属于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作为法规询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予以书面答复,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