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前,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发送表决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