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前,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发送表决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