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