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法规草案由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等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涉及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起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