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起草单位、提案单位、调研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未按年度立法计划执行的项目,起草单位、提案单位或者调研单位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