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