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