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