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办理事务时,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不在公共座椅上随意躺卧,在公共场所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不影响他人;
(四)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防止出现噪声扰民、影响通行等妨碍他人的行为;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比赛等,遵守秩序和礼仪,不影响其他观众,不向场内抛掷物品,不损坏现场设施,退场时自觉带走垃圾;
(六)携带宠物外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宠物伤害、惊扰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七)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不在公园景区以及江河湖海禁止钓鱼、游泳的区域垂钓、游泳,不在公共场所裸晒、裸泳;
(九)不攀爬、跨越和破坏围墙、栅栏、绿篱,不攀折树枝;
(十)不在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十一)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十二)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