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监督不文明行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作品,参与文明行为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