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惠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惠民之州”城市形象相契合,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治理和倡导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城市文明共建、共治、共享。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