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彰显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