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创新体系协同发展。支持跨区域、多层面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产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鼓励支持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城市的市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推动产业协同创新。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