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健全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信息联动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