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和政务环境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