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