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市场主体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技能培训、纠纷处理等服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