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设置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设置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辅以外国文字译文。译写外语应当符合外语译写标准;没有相关译写标准的,应当符合外语通常使用习惯和惯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