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设置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设置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辅以外国文字译文。译写外语应当符合外语译写标准;没有相关译写标准的,应当符合外语通常使用习惯和惯例。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