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卫生厕所、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收集处理等镇村保洁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保洁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机制,持续改善镇村人居环境。
鼓励和支持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以捐赠、赞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乡村振兴示范带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庄保洁制度,落实保洁人员,做好本村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和保洁员薪酬等村庄保洁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