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相衔接、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同,不得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编制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完善邻近的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协同机制,根据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科学论证,明确定位,提炼特色鲜明、体现乡村韵味的示范带主题,避免同质化。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