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乡村振兴示范带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区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产业强镇、专业村镇,推进镇域产业聚集,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乡村振兴示范带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挥乡村振兴示范带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尊重村民意愿,分类整治空心村,因地制宜引导周边小村庄的资金、资源、人员向乡村振兴示范带聚集。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