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村振兴示范带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施策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产权归属者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保证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应有效益。

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示范带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