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统筹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和资金,引导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停车场;推进有关主管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规范停车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管理、低碳出行宣传教育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