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城市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等内部配套的、主要为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统一施划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