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下列车辆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停放时间不足三十分钟的车辆;

(二)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军警车辆;

(三)残疾人本人驾驶的专用车辆;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其他车辆。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