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专用停车场对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