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除临时性设置以外的其他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规范: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示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
(四)在停车泊位内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室内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安全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以及相应的指引标牌;
(七)按照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并保证安全用电;
(八)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临时性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