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协商代表以及其他参与协商人员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泄露协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