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拒绝签订的;

(四)妨碍、阻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

(五)妨碍、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