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变更集体合同的,应当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