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三十二条有效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