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八)劳动定额;
(九)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
(十)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十一)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二)劳动合同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量与劳动强度、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奖惩制度、补充保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