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的重要景观、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地质遗迹的保护,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严禁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