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危及游客安全和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在风景区内搭建帐篷、天幕等野营设施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名胜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