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除符合规划要求的保护、游览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