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条有效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未经批准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风景区的人员,在室外吸烟等用火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进行。风景区所在地的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