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地点、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更换、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