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