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缴纳或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开垦费: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2倍;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1倍;

(三)占用三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0.5倍;

占用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开垦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