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