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保障,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对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公益性调解组织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

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