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负责行政调解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和行政管理涉及的民事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化解纠纷;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相关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